(2017)冀1128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连江、刘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连江,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连江,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白连江申请执行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连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