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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叶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叶虎,黄宝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068号原告:王桂云,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国,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宜城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虎,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露卫,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黄宝峰,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局干警,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诉被告叶虎、第三人黄宝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桂云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