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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海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李海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73号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海燕,女,成人,汉族,市民,现住康保县。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海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丽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建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