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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志成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志成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志成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重庆路高新区科上美科技园C幢第一层东。法定代表人:杨天宇。被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景联路218弄150号。法定代表人:眭国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志成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21429.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6172.88元,并已支付。本院另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已查封的机器设备,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泽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