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芜执字第0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仕林、崔常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林,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183-2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林,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崔常松,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董金凤(系被执行人崔常松之妻),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青林,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公务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青林工资收入人民币48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芮道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