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文琴与王军晓、李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琴,王军晓,李红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556号原告:刘文琴,女,196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晓,男,40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李红林,女,1975年出生。原告刘文琴与被告王军晓、李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文琴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文琴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记员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