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小卫、翁忠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卫,翁忠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小卫,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翁忠能,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9086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小卫与被执行人翁忠能(2017)浙1081执495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翁忠能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石西路188号学府花苑3幢401室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翁忠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履行完毕可引用此条,其他事由可删除此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忠能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石西路***号学府花苑*幢***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温岭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莫林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