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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579号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贺,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荔鹏鹏,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1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30日,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该合同的签订主体虽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但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确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现经原告单方核算,被告室内精装修合同内产值2441044.44元,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另外派人返工维修,损失人工及材料费用1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7月30日,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而非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回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宗海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萍????????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