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7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汤长斌、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长斌,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426号原告: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海尔路18-24号。法定代表人:章胜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敢盛,男,汉族,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领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案款和诉讼退费)。被告:汤长斌,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20幢4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28187980C。法定代表人:杨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贤丰,男,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领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嘉鹰湖畔居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MA35G21R7E。负责人:俞盛斌。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金愉苑A座1层1-7号。组织机构代码35206116-5。负责人:俞盛斌。原告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长斌、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鹰潭分公司、上饶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由审判员范益盛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胜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敢盛,被告汤长斌,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贤丰、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和上饶分公司的负责人俞盛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汤长斌、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鹰潭分公司、上饶分公司将出售赣E×××××号汽车的款项优先偿还原告的修理费39,5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被告汤长斌将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赣E×××××号汽车交原告修理。该车修好后,经结算,修理费为39,568元。被告汤长斌因未付清修理费将该车留在原告处。原告对该车成立留置权。2017年6月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章胜波将该车开至上饶市信州区,因汤长斌在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有以该车作抵押的逾期贷款,该车在上饶市信州区被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和鹰潭分公司发现后受到控制。后被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方擅自变卖。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据此,特提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包涵其与被告汤长斌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与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方的侵权法律关系。由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包涵二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进行诉讼,都能达到维护原告权益的目的,因此,原告只能从中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但直至庭审结束,原告仍以二个法律关系的全部相对方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其未对二个法律关系进行选择,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有不仅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也是留置权的维持条件,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归于消灭。原告诉称被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将侵占的汽车擅自变卖。根据该情况,原告对该汽车的留置权已经消灭,其提出对该汽车销售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干县名车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益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