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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凡超、李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凡超,李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凡超,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李连英,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曾凡超、李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