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段雪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雪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77号罪犯段雪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衡东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雪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81.1元。被告人段雪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粤��法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段雪明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8年7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3月20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段雪明自2015年获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改造之星”获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5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6年“三防”活动第一名获奖励分;同年在“队列会操”活动第一名获奖励分。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22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段雪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雪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雪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