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晓龙与何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龙,何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周晓龙。被执行人:何春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龙与被执行人何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吉0221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何春艳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1000.00元并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