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发健与被执行人金爱国、王淑琴、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健,金爱国,王淑琴,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林发健,男,汉族。被执行人金爱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发健与被执行人金爱国、王淑琴、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湘021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发健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爱国、王淑琴、程文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