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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与刘大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刘大琼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7146号原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宋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青,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琼,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原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大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36.60元,减半收取计418.30元,由原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负担。财产保全费434.70元,由原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谢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