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与被告王珊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王珊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住所地:宝塔区嘉岭路69号。负责人:何澄,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煜、白洁,该支行职工。被告:王珊珊,女,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诉被告王珊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800.5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