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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卫民、王文英等与宋亚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民,王文英,孙某1,孙某2,宋亚辉,任丘市双峰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843号之一原告孙卫民,男,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系孙珍义之父。原告王文英,女,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系孙珍义之母。原告孙某1,男,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系孙珍义之子。原告孙某2,男,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系孙珍义之子。被告宋亚辉,男,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任丘市双峰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卫民、王文英、孙某1、孙某2与被告宋亚辉、任丘市双峰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孙卫民、王文英、孙某1、孙某2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卫民、王文英、孙某1、孙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民、王文英、孙某1、孙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