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4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某某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某某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某某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41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曾某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7日的工资(税前)10147.62元;2、被执行人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3、本案执行费232.31元。以上共计22379.9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某某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379.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