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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广太与李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太,李海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53号原告李广太,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海龙,男,50岁,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太诉被告李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广太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德军-4--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