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荣、张家口市成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张家口市成达机械有限公司,刘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北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成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村。法定代表人刘宝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宝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0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成达机械有限公司、刘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成达机械有限公司、刘宝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忻盛功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