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仲红蕾与张宏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红蕾,张宏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仲红蕾,女,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宏霖,男,汉族,1992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仲红蕾与被执行人张宏霖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45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宏霖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通过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