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00元,减半收取9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智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