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李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李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403号原告张永生,男,出生1974年9月4日,汉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甘都镇甘都街村,村民。被告李岩,男,出生1975年7月28日,汉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甘都镇甘都街村,村民。原告张永生诉被告李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韩成龙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马仁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