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李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李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403号原告张永生,男,出生1974年9月4日,汉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甘都镇甘都街村,村民。被告李岩,男,出生1975年7月28日,汉族,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甘都镇甘都街村,村民。原告张永生诉被告李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韩成龙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马仁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