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469号原告:刘某,男,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连起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丽仙,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畲族,系仙游县。原告刘某与被告仙游县私立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梅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