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平占、宋学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平占,宋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财保21号申请人:梁平占,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宋学功,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申请人梁平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位于乐陵市城区时代花园1号楼2单元301室和被申请人在乐陵市农商银行股金或其他价值6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梁平占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平占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乐陵市城区时代花园1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套、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5万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梁平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炳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