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永泰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焕林、史艳华、马宏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永泰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焕林,史艳华,马宏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825号原告:沈阳市永泰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职务:总经理。被告:高焕林,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东升满族蒙古族乡五家子村*组XX。被告:史艳华,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东升满族蒙古族乡五家子村*组XX。被告:马宏臣,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东升满族蒙古族乡五家子村**号。原告沈阳市永泰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焕林、史艳华、马宏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永泰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佳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