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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王利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利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王利阳,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XX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25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存款、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利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措施,2017年5月11日和2017年5月26日以拒不申报和拒不履行分别拘留15日,2017年7月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