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处军,陈淑美,李平,李全芝,徐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83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处军,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陈淑美,女,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平,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全芝,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徐明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处军、陈淑美、李平、李全芝、徐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0686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明成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桥支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