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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团结、严兴梅、周三团、韩伟玲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周团结,严兴梅,周三团,韩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负责人黄国庆,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团结,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严兴梅,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周三团,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韩伟玲,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团结、严兴梅、周三团、韩伟玲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沁证经字第06128号公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团结、严兴梅、周三团、韩伟玲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团结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