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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422号原告:王志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负责人:曾志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