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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涛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更154号罪犯张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大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检察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眉州监狱对罪犯张涛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况,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分队鉴定材料、改选表现情况报告、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茜审判员 冷 晶审判员 胡 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