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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徐爱华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鹏,徐爱华,孔祥刚,临汾市祥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汾市博茂源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临汾市祥华龙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汾市祥华龙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鹏,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执行人:徐爱华,女,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执行人:孔祥刚,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执行人:临汾市祥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博茂源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祥华龙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祥华龙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徐爱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5350000元及利息2120000元,案件受理费36660元,执行费54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爱华、孔祥刚、临汾市祥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汾市博茂源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临汾市祥华龙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汾市祥华龙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608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慧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