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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郑建玲、山西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郑建玲,山西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35号。负责人朱军先,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仁斌,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晋兵,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玲,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客运段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13层。法定代表人范春立,董事长。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郑建玲、被上诉人山西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树审 判 员 张玉根审 判 员 赵四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严 杰书 记 员 杜白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