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思能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思能,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32号原告:戴思能,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蒙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法定代表人:邵林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凯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文化产业园区(城南新区政通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74443441C。法定代表人:张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思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