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占为与聂志聪、聂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为,聂志聪,聂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49号原告:王占为,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贵,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志聪,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富,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为与被告聂志聪、聂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元,由王占为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军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