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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占为与聂志聪、聂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为,聂志聪,聂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49号原告:王占为,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贵,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志聪,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富,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为与被告聂志聪、聂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元,由王占为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军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