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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格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格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94号罪犯格里,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稻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格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甘刑执字第265号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格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监区举办的各类型活动和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民族工艺品车间从事玛尼石雕刻劳动中端正态度、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其表现突出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百分考核折合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区会议记录、罪犯考核奖罚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格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格里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