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部与倪志将、林礼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部,倪志将,林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李部,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倪志将,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礼龙,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住桐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7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部与被执行人倪志将、林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倪志将、林礼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倪志将、林礼龙缴纳执行款902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倪志将、林礼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倪志将、林礼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倪志将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该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倪志将、林礼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