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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润兴、徐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润兴,徐广华,吴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吴润兴,男,1956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广华,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第三人:吴雪梅,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吴润兴与徐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第三人吴雪梅与徐广华系夫妻关系,但在2016年2月份已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吴雪梅应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吴雪梅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县旭日镇的房屋(房权证号:20××2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