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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作仕、王金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作仕,王金垒,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78号之一申请人:于作仕,男,194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金垒,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大厦。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申请人于作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4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王金垒名下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金垒名下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