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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宁江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江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87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江民,男,1975年5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安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刑诉字(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江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宁江民醉酒后驾驶陕H974**二轮摩托车沿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午峪沟工业园区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6KM+800M处时,与相向驶来由金山驾驶的陕A1EM**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宁江民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宁江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江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尚文军、郑宗梅、李广询的证言,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6】(J)0731号血醇检验报告,有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江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江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江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满一个月之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