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万雪莲与万俊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雪莲,万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51号申请人万雪莲,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万俊峰,女,1963年12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万雪莲与被申请人万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8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万俊峰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万雪莲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房屋、担保人陈伟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单元×房屋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万雪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