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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兴红、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红,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兴红,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兴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兴红以其与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陈兴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兴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兴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