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齐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刑初6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辩护人王玉明,山西蔚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芝琴,山西蔚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晓燕、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甲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刘芝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李某甲经营的小卖铺无人之际,进入小卖铺,盗走一部黑色直板酷派手机,后手机被李某甲追回。二、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王白旦家中无人之际,爬上院门跳入院内,将窗户上的玻璃砸烂后进入屋内,盗走两盒香烟及一部小型照相机,后被盗物品被王白旦家人追回。三、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甲在王白旦家中行窃完毕后窜至界河口镇东口子村张大庆家中,进入院内后将窗户玻璃卸下正欲行窃时,发现家中有人遂逃离现场。四、2015年7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齐某甲窜至大蛇头乡条子沟村王某丙经营的烟酒门市,将窗户上的玻璃撬开,从窗户上进入门市内将两部手机、五条芙蓉王香烟、五条云烟、两条黄金叶香烟盗走并逃离现场。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香烟进行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950元。五、2015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齐某甲从王某丙家行窃完毕后窜至界河口镇东口子村郭某甲经营的饭店内,趁郭某甲一家熟睡之际,将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步步高智能手机盗走,因发现及时,手机被追回,但已被齐某甲摔坏。六、2016年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曲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曲某家将窗户上的玻璃卸下,从窗户进入屋内,将一台V**盗走。七、2015年冬的一天(详日不清)晚上,被告人齐某甲窜至界河口镇东口子村张某经营的小卖铺外,将小卖铺窗户上的玻璃打开,从窗户进入小卖铺内,将柜子抽屉内的1000余元人民币及十余条香烟偷上从窗户上跳出逃离现场。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香烟进行鉴定,金额为人民币2070元。八、2016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刘某外出之际,秘密潜入刘某家中,将放在柜子里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九、2016年夏季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阳寨村祁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祁某家盗走一部翻盖手机,事后,祁某在齐某甲家中发现被盗手机,但手机已被弄坏。2017年1月19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甲属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齐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除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外,其余犯罪均为未成年时实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宽处罚;但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齐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齐某甲辩解,只在王白旦家拿过照相机。辩护人刘芝琴辩解,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盗窃50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齐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所盗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其家属对被害人也进行了部分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李某甲经营的小卖铺无人之际,进入小卖铺,盗走一部黑色直板酷派手机,后手机被李某甲追回。二、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王白旦家中无人之际,爬上院门跳入院内,将窗户上的玻璃砸烂后进入屋内,盗走两盒香烟及一部小型照相机,后被盗物品被王白旦家人追回。三、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甲在王白旦家中行窃完毕后窜至界河口镇东口子村张大庆家中,进入院内后将窗户玻璃卸下正欲行窃时,发现家中有人遂逃离现场。四、2015年7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齐某甲窜至大蛇头乡条子沟村王某丙经营的烟酒门市,将窗户上的玻璃撬开,从窗户上进入门市内将两部手机、五条芙蓉王香烟、五条云烟、两条黄金叶香烟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齐某甲之父齐某乙赔偿王某丙经济损失500元。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香烟进行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950元。五、2015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齐某甲从王某丙家行窃完毕后窜至界河口镇东口子村郭某甲经营的饭店内,趁郭某甲一家熟睡之际,将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步步高智能手机盗走,因发现及时,手机被追回,但已被齐某甲摔坏。六、2015年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曲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曲某家将窗户上的玻璃卸下,从窗户进入屋内,将一台V**盗走。后被告人齐某甲之父齐某乙赔偿曲某500元。七、2015年冬的一天(详日不清)晚上,被告人齐某甲窜至界河口镇东口子村张某经营的小卖铺外,将小卖铺窗户上的玻璃打开,从窗户进入小卖铺内,将柜子抽屉内的十余条香烟及现金偷上从窗户上跳出逃离现场。经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香烟进行鉴定,金额为人民币2070元。八、2016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东口子村刘某外出之际,潜入刘某家中,将放在柜子里的现金盗走。后被告人齐某甲之父齐某乙退赔刘某人民币2000元。九、2016年夏季的一天(详日不清),被告人齐某甲趁界河口镇阳寨村祁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祁某家盗走一部翻盖手机。事后,祁某在齐某甲家中发现被盗手机,但手机已被弄坏。2017年1月19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甲属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齐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了被告人齐某甲经现场检测样本检测,结果呈阴性。4.岚县看守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齐某甲入所后不能与管教及监室其他人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发现其精神发育不健全。(二)证人证言1、证人齐某乙证言。证明其系齐某甲的父亲,齐某甲平时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齐某甲以前拿回家里一部白色手机,因为他偷东西今年夏天其赔了刘某2000元,赔了条子沟王某丙500元,还给东口子村刘拴柱家、张大庆家赔过玻璃,给李某甲还过手机,给曲某家赔了500元,给曲某、王白旦家也赔过玻璃,因为齐某甲打烂玻璃要进入家里偷东西。刘拴柱、张大庆、曲某家没偷上东西,王白旦家偷了两盒烟和一个小型照相机,齐某甲平时往家里带些手机,有白色的,黑色的,其余的记不清了。2、证人高某证言。其与齐某甲系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齐某甲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答非所问,有时自己打自己,有时自言自语,不和人们交流。3、证人郑某证言。其系界河口镇东口子村村支书兼主任,齐某甲脑子不精干,就是人们常说的傻子,平时到处乱跑,经常半夜三更在村里游窜,趁村里人不在家时进入人们家偷东西。4、证人史某证言。我认识齐某甲,和我是一个村的,他是一个呆人。我没有和他进入王某丙家实施过盗窃,是他胡说的,我也没有和齐某甲在张某家中实施盗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甲过陈述。李某甲是我丈夫,2014年夏天,可能是四五月份,在东口子村我家小卖铺被盗一部手机。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前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午,我当时锁了小卖铺的门,在邻居家坐着,村里的人告诉我,小卖铺的门被齐某乙家儿子撬开了,我回到小卖铺后发现丢失了些小吃和一部手机。后曲某在街上发现齐某乙儿子玩的个手机就问手机哪来的,他发现里面存的都是我家的号码就把手机给了我。被盗的是一部黑色直板酷派手机。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与王白旦系夫妻。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我家中被盗十三盒芙蓉王香烟、一台照相机,香烟一条10盒,散放的3盒,照相机是黑色智能的,三星牌,香烟单价25元一盒,共计325元,相机是2014年买的,花2500元,被盗物品在家中卧室的电视柜里放置。我家中南面靠路的门房玻璃被砸烂,靠院子的门被砸开,是邻居发现的,而且齐某乙找他儿子齐某甲,发现齐某甲从我家南房窗口正往出爬。被盗物品还了我家两盒芙蓉王、照相机还回来后已经不能用了。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和张大庆是夫妻。2015年的时候,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当时齐某乙的儿子齐某甲将王白旦家玻璃捣烂,从王白旦家出来,又来到我家,我家院门是个篱笆,齐某甲从院门进入院内,将我家的四块窗玻璃捣烂,当时我家中还有个租赁房的人在,齐某乙的儿子齐某甲看见有人就跑了。5、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5年农历5月23日晚上,我离开家中去看戏,11时许回到我经营的位于条子沟村的烟酒门市,发现窗户上的玻璃被打碎,回到屋里经清点发现丢失手机二部,芙蓉王五条、云烟五条、黄金叶二条,我就马上报了警,派出所民警看完现场后,过了一会儿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到郭某乙饭店,到了以后我看见民警从一个年轻小伙子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就是我丢失的,我问这个小伙子烟的去向,这个小伙子告我烟给了其他人。两部手机约1200元,烟共1900元。我是大蛇头乡的电工,平时负责收取辖区内的电费。我家小卖铺在路边,房的右侧放的货架子,卖些烟酒副食,房间的左侧是一盘炕,还有一个火灶,平时我们吃饭住宿都在这个房间内。6、被害人郭某甲陈述。我家的饭店是一座二层小楼,一层饭店和住宿在一起,二层只住宿,平时我们一家人都吃住在饭店。当天我和我妻子在饭店一层住着,睡梦中我听见有响动,我赶紧起床出来大厅,拨打我的电话,结果通着了没响,我觉得放在吧台上的手机被盗了,就赶紧从饭店追出外面,发现是齐某乙的儿子,我把他追上拽住,从他口袋里掏出一个手机,结果不是我的,我问我的手机了,他说掉在旁边的石子里被捣烂了,然后我从石子里把我的手机找出来,手机屏已被捣烂,手机已报废,不能用了,我就报了警,界河口派出所干警来了后从齐某乙儿子身上搜出另一部手机,从手机信息中发现是条子沟王某丙的,派出所民警又把保平叫到我饭店问了情况。我的手机是2014年购买的,买价3000多元。7、被害人郭某乙陈述。那天我儿子在饭店听到响动后起来看见有一个人跑进去了,我儿子追住以后一看是我村齐某乙的儿子齐某甲,但手机已被捣烂了。民警在齐某甲的身搜出了另一部手机,看了里面的通讯录以后确定了是大蛇头乡王某丙的手机,后就打电话让王某丙取走手机了。8、被害人曲某陈述。前年秋天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村里垫地基,看见齐某甲手中拿着一部推拉智能手机,我过去问齐某甲这又是哪偷来的?我边说边从他手中夺过手机,打开里面都是李某甲家的号,还有李某甲家的照片,我就把手机给了李某甲。2015年冬天,当时我在东村住院,家中无人,我们村的白建军给我看门,听邻居说我家被盗了,白建军就立马回到我家,发现院门上的护板在一边放着,屋子窗户上的塑料纸被烧,其中一个窗口上的玻璃被卸下,屋里的一台V**找不见了。听邻居说是我村齐某乙的儿子偷的,白建军就去了齐某乙家中,发现了被盗VCD,当时齐某乙老婆把VCD也摔坏了,最后赔了500元给白建军,这个事就过去了。9、被害人张某陈述。我家的房临着街,临街那边是小卖铺,卖东西,我们住的房间和小卖铺隔着一道门,我们所经营的小卖铺是商住一体的。当天我家丢失芙蓉王三条,紫云六条,云福四条,红塔山四条,小卖铺是我和我丈夫王四四经营。去年腊月十几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出去村里办了点事,回到小卖铺,看见门窗上中间的一扇玻璃被拉开了,我赶紧回到小卖铺,看见齐某甲在我家小卖铺乱翻动,抽屉被打开了,里面的一千多元钱被盗了,柜子上的芙蓉王、福云、紫云、红塔山烟也被盗了,我问齐某甲我的烟和钱哪去了,齐某甲说老史拿走了,后我报了警。老史是东口子村史埃平家儿史某,20多岁,无业,以前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10、被害人刘某陈述。今年(2016年)农历七月初四上午10点多,我在东口子村的家被盗5000元现金。当天我回家看见窗纱烂了,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我马上看我打工挣的5000元现金在不在,结果发现5000元钱被盗了,我连忙追出去看见河槽齐某甲在,我追上去拽住他问是否进我家偷钱了,当时齐某甲承认他做的,还说把偷来的钱给他父亲齐某乙了,我就找到齐某乙,起初齐某乙不承认,但当天下午齐某乙找到我,赔了我家2000元钱说了事算了。齐某甲的父亲赔了我2000元钱,而且他当时很可怜,我心软就没报案。11、被害人祁某陈述。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5点多,我回到家里发现玻璃被推开,进入屋内,地上还有脚印,放在柜子上的手机和一包红旗渠香烟不见了,我村的一个老婆婆告我说是界河口镇东口子村的齐某乙呆儿偷的。过了两三天,我去了东口子村,碰见齐某乙的呆儿子,我问他偷了的手机哪去了,这呆后生说给了他村的八子,后这呆后生把我引到了他家里,从他家箱子里把我的手机拿了出来,结果手机已经烂了,电池也没有,我还被齐某乙及他的呆老婆骂了一顿。(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齐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李某甲家开着门市,当时门没锁,我直接进去将一个柜子里放着的手机拿上走了,王白旦家院大门不高,我爬上跳入院内将窗玻璃捣烂。进入屋内,偷了两盒云烟及一个小的照相机,又从窗户跳出来时正好遇见白旦家老婆进来我就跑,后来白旦家老婆把我抓住,从我身上将烟和照相机拿走了;张大庆家没有盗窃上东西,因为他家中有人,我没敢进入,只是把他家的门窗玻璃给卸下来了,因为不卸玻璃进不了家中;去年的一天,我在条子沟村路边的一家小卖铺偷过,当时史某骑的摩托带我过去的,史某将玻璃卸下来在外面放哨,我跳进去在货架子上拿了二十几条烟,在柜台上拿了两部手机,放进一个化肥袋子里,从卸下来的玻璃口跳出来,史某骑的摩托把我带回东口子村,后史某将烟和一部好的手机拿走了,给我留下一部不好的手机;2015年农历5月22日晚23时许,我将郭某乙家的玻璃推开,偷了一部手机被郭某乙家发现抓住,发现我身上有一部手机,里面存有条子沟被盗那家的手机号,郭某乙给条子沟那家打电话,向我把手机拿走,后来又找到我父亲赔了些钱;去年的一天,曲某家去医院看病,我把他家的窗玻璃卸下,从窗子上进去偷了一部影碟机和充电器拿回家,曲某知道后来我家要时,被我母亲给捣烂了;去年冬季的一天,史某和我去了我村王四四家小卖部,史某推开窗户,我和他爬进小卖部,史某偷了十来条子烟,我偷了几盒好烟,史某还偷了一些钱,我偷了些块块钱,有蓝颜色的,还有些块块;今年的一天上午,我去了我村刘某家,门不锁着,我进去在他家柜子里乱翻一顿,偷了一沓钱,不知道多少,都是些蓝颜色和红颜色的,后刘某找到我家,我父亲给他家赔了些钱;今年夏季的一天晚上,我在阳寨一户人家偷了一部翻盖手机,后手机被人家要走了。鉴定意见1.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王某丙丢失的香烟总价为1950元,张某丢失的香烟总价为2070元。2.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齐某甲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七)指认现场照片。直观反映了失窃现场的基本概貌。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盗窃张某家1000余元、盗窃刘某家5000元的犯罪事实,所盗数额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亦无间接证据予以佐证,形不成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对其数额的指控证据没有达到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盗窃数额5000元证据不足之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在此种难以认定被害人刘某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形下,本院认为以退赔损失额2000元认定盗窃数额实际上对被告人有利,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齐某甲所盗赃物部分被追回,其家属对被害人也进行了部分赔偿之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指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要如实供述,而且要一直延续到审判法庭上,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于整个司法运作过程当中,因此坦白是一个“从一而终”的行为,不仅在侦查阶段以及检察起诉阶段要如实供述,而且要在庭审过程当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被告人齐某甲虽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审理阶段对指控的第1、4、5、6、7、8、9起犯罪均予以翻供,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其坦白。公诉机关的该节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齐某甲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系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可适当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所盗赃物部分被追回,其家属也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齐某甲退赔被害人张玉平经济损失2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李怀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淑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