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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保正、赵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正,赵金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正,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保,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代理人:程传治,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保正因与被上诉人赵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是为案外人李某运送煤炭,其出具案涉欠条时受雇于案外人李某,案涉欠款应由李某负责偿还,并有证人李某和王某的证言为证,在此应查清案外人李某与上诉人的关系,上诉人李保正出具案涉欠条时是否受雇于案外人李某,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正确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便于查明案情事实,本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案外人李某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保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