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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双双副食商行与蒲城县老城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双双副食商行,蒲城县老城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双双副食商行负责人郑改,系商行业主。被执行人蒲城县老城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双双副食商行诉蒲城县老城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双双副食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蒲城县老城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23989元、执行费26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城县老城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李杰不知去向,征得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双双副食商行的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