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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4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姚连成与闫照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连成,闫照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034—2号原告:姚连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闫照安,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李立辉,系该公司经理。2017年8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403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闫照安驾驶的鲁R×××××号中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9月1日被告闫照安交纳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闫照安驾驶的鲁R×××××号中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照安驾驶的鲁R×××××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