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4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姚连成与闫照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连成,闫照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034—2号原告:姚连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闫照安,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李立辉,系该公司经理。2017年8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403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闫照安驾驶的鲁R×××××号中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9月1日被告闫照安交纳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闫照安驾驶的鲁R×××××号中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照安驾驶的鲁R×××××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