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7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精屹达模具有限公司、张干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蒙城县精屹达模具有限公司,张干,程佳,李月云,张秀丽,苗春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186号之二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杉杉,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凤,女,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蒙城县精屹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佳。被告:张干,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程佳,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月云,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秀丽,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苗春磊,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新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精屹达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屹达公司)、张干、程佳、李月云、张秀丽、苗春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苏0591民初71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精屹达公司、张干、程佳、李月云、张秀丽、苗春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财产保全费694元,合计1438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