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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会、郑焕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郑焕成,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5号申请人:高会,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郑焕成,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高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会与被申请人郑焕成、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郑焕成、高红的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已就该保全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焕成、高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