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毕世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毕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75号申请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位于荣成市成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景新,厂长。被申请人:毕世明,男,住荣成市。申请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毕世明在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保险理赔款2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己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2017年9月日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林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