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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3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理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习荣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理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习荣,男,苗族,贵州省盘县人。关于大理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习荣追偿权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习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大理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164354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14元,由被���杨习荣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习荣除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苍洱印象、金海岸庄园第一组团(A2-1034)有住房一套外无其他财产。另查明该房已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该房剩余拍卖款1948341.36元。2017年8月15日本院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对该款予以提取。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将该款全部领取。对余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通过本院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对剩余款项���行在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止执行的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执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审判员  张 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