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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文俊与谢文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俊,谢文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777号原告:王文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泉华,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森,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供电所旁)。原告王文俊与被告谢文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谢文森归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28日(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8日,谢文森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40000元,为此谢文森向王文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之后,虽经其多次催收,但谢文森至今未支付借款本息。谢文森未作答辩。王文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谢文森未予质证。对王文俊提交的《借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王文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王文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借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谢文森向王文俊借款40000元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王文俊要求谢文森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28日(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谢文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王文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谢文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文俊借款40000元及该款自207年7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谢文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桃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修永红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